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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中华法律文化绵延数千载,在制度建构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礼法并用、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其深层逻辑植根于中华文明的综合性思维方式——
推动传统“德法共治”创造性转化
促进法治建设
“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不仅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与执行力,也增进了社会和谐与民生福祉,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与成就。以德礼作为法律根系的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启发意义:其一,法治建设需要重视道德底蕴的培育,避免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其二,司法实践应当关注情理法的协调统一,防止机械司法;其三,社会治理应当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非正式规范的调节功能。当前,我国推行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质上是传统德礼观念的现代转化,表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要素正在获得新的时代内涵。这种创造性转化既保持了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又赋予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创新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入挖掘、汲取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效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推动在检察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中“礼法并用”就是通过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协同运行,共同治理国家与社会,从汉唐的“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到明清的“明刑弼教”无不皆然,是一种“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
“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经过数千年实践检验,其内在机理可解析为三个方面:一是以德礼之维作为法治文明的精神根系。古人将道德伦理提升到社会治理的首要位置,德礼不仅指导着立法原则,还深刻影响着司法实践与社会风气。这一理念的实施,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对孝悌忠信等美德的弘扬,也展现在司法领域中对于儒家经典的援引与阐释。二是以律令之维作为明德慎罚的制度实践。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代的《大清律例》,古人以律令体系作为社会秩序的强制规范,构建了严密的法网。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家法族规与国法共同构成差序化的规范系统,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既严格又灵活的规范体系。三是二维并举,以协同之道统领礼法并用的治理范式。在这一范式下,道德伦理与法律制度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渗透、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司法官在行使职权时,既要遵循国家律令,又要兼顾地方习俗与民情,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这种“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不仅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与执行力,也增进了社会和谐与民生福祉,正因如此,德法共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与成就。
德礼之维
法治文明的精神根系
中华法治文明的基因密码,早在西周时期便已显现端倪。周公制礼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礼乐刑政”四位一体的治理模式。至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在《论语》的《为政》篇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理主张,通过系统性地阐述,将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要素。汉代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即司法官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儒家经义、道德观念以及微言大义等来分析案件事实、判断犯罪人的罪行及应受的惩罚,标志着儒家伦理正式渗入司法实践。在著名的“养父匿子”案中,董仲舒突破《汉律》“首匿者弃市”的相关法律规定,援引《春秋公羊传》等经典中“父子相隐”的伦理原则作出裁判,开创了“春秋决狱”的司法传统。这种在法律适用中的伦理调适机制,使得刚性的法律规范获得了道德柔性的缓冲空间,为后世“情理法”融合的司法传统奠定了实践基础。
自汉代以来,道德观念日渐成为法律规范体系的价值内核。汉末至魏晋时期,儒生通过“引经注律”将儒家道德原则系统化地嵌入法律体系。例如,东汉郑玄、马融等以《春秋》《周礼》等儒家经典注释汉律,形成章句之学,赋予法律条文以伦理内涵。汉代“春秋决狱”虽以儒家经典指导司法,但仍属个案裁量;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儒生直接参与立法,将道德原则固化为法典条文,完成了从司法权宜到制度建构的跨越。《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五服”是中国古代丧服制度的五种等级,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分别表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和尊卑,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疏等级来确定刑罚的轻重,标志着儒家家族伦理与法律裁判的完全融合。如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反之则减轻。《北魏律》引入“存留养亲”制度,允许身为独子且父母无人赡养的死刑犯可暂缓执行以尽孝道,将“孝”的伦理义务和刑事法律统一起来。这些立法实践表明,法律的合法性不再仅源于皇权或强制力,而是必须符合儒家伦理的“礼义”标准。这一过程不仅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更将道德伦理体系提升为法律正当性的先行依据,深刻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唐代《唐律疏议》的编纂,标志着中华法系“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臻于成熟。这部法典通过对儒家经典的援引,将伦理原则全面注入法律体系。完善的“十恶”制度,将“不孝”“不义”“不睦”“不道”等违背纲常的行为列为刑事重罪。这种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条文的立法技术,使道德要求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宋明清时期,礼法融合向基层社会深度延伸。南宋时期著名的理学家朱熹编撰《朱子家礼》创设宗族规范,将孝悌忠信等价值理念嵌入民间治理。明代的申明亭制度,通过乡老定期聚议进行道德评议,使大量民间纠纷消弭于诉讼之前。这种“礼禁未然”的预防性治理,与“法施已然”的事后惩戒形成有机配合,构成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治理智慧。这些制度将法律规范与伦理秩序熔铸为统一整体,使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演化为刚柔并济的治理艺术。清代的圣谕宣讲制度是礼法融合的重要表现。这种官方主导的礼治体系,将道德训诫嵌入保甲、科举等制度脉络,形成“礼法互嵌”的立体治理:乡约宣讲塑造价值共识,保甲连坐施加制度约束,儒学考试固化意识形态,最终实现“以礼导民、以律齐俗”的治理闭环,完成了礼法制度从家族伦理到国家治理的垂直整合。
总的来看,德法共治的本质特征便是《唐律疏议》“名例”篇开宗明义所讲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道德作为法律合法性的先行基础。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所著的《读通鉴论》亦论及其妙处:“若法,则因时而参之礼乐刑政,均四海、齐万民、通百为者,以一成纯而互相裁制。”这段话深刻揭示了中华法系对法律本质的理解——缺乏道德内涵的法律只是治理工具,唯有注入伦理精神的法律制度才具有生命力。这种法律观与西方近代形式法治主义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而忽视了实质价值追求。
这种以德礼作为法律根系的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治建设需要重视道德底蕴的培育,避免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其二,司法实践应当关注情理法的协调统一,防止机械司法;其三,社会治理应当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非正式规范的调节功能。当前,我国推行的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质上是传统德礼观念的现代转化,表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要素正在获得新的时代内涵。这种创造性转化既保持了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又赋予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创新性。
律令之维
明德慎罚的制度实践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历经数千年制度演进,形成了独具东方智慧的治理模式。从《法经》到《大清律例》,法典编纂技术持续精进;从《周礼》“悬法象魏”到《韩非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主张,法律公开原则逐步确立;从先秦时期的“议事以制”到《唐律疏议》“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的规定,司法裁判模式逐步完成理性化转型,无不彰显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内在生命力,即“明德慎罚”理念的精神引领:法典编纂技术的精进,本质是对刑罚权的道德规训,防止“滥刑伤德”;法律公开原则的确立,将法律从神秘威权转化为公开的规范引导,践行《尚书》“刑期于无刑”的慎罚理念;而司法裁判“具引律令”的转型,则通过程序理性遏制主观擅断,使“明刑弼教”的道德关怀具象为技术规范。这种将规范文本与价值理念、制度理性与实践智慧融会贯通的治理传统,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珍贵的历史镜鉴。
秦代“皆有法式”的法制建构理念,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中得到了实物印证。其中,《法律答问》记载,偷摘桑叶即使赃值不到一钱,也要判处“赀徭三旬”,即服徭役三十天的刑罚,以致留下“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负面评价。汉承秦法,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进行立法,编定《九章律》。之后,汉代法制逐渐确立了律、令、科、比四位一体的规范体系,注重将“明德慎罚”之意融入其中,这种将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为后世法典编纂提供了参照。
唐贞观年间“削烦去蠹,变重为轻”的法制改革实践,较之秦汉以来的苛细规定,展现出法典化时代罪刑相适应的理性化转向。例如,同样是关于盗窃的处罚,唐律既区分了既遂和未遂等犯罪情节,也对不同情节进行了不同处罚。其中,盗窃未遂要笞五十;对于盗窃既遂,根据窃得财物从一尺到五十匹,刑罚从杖六十到徒刑再至加役流,形成了清晰的刑罚梯度。此外,《唐六典》中“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的体系化追求,通过将律文、疏议、行政命令、敕令与指示、公文程式等法律形式熔铸为有机整体。这种立法分工,展现了唐代高超的律法编纂技术。
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言:“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宋代文化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具有突出地位和卓越成就,立法及司法方面尤甚。具体来说,宋袭唐律而务求变通,《宋刑统》在沿袭《唐律疏议》主体框架时,创造性增设“起请条”三十二条。根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窦仪通过“参酌轻重为详”的修订原则,完成《宋刑统》的法典化重构。至南宋时期,在《庆元条法事类》编纂过程中形成了敕、令、格、式四位统合的规范体系,这种以“事类”统摄法律渊源的编纂范式,直接影响了明清律典的体例创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宋代贯彻了“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的原则,这一原则深刻体现了宋代司法制度的精髓,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两代在法典编纂层面呈现出显著的繁密化趋势。万历年间颁行的《问刑条例》与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二百多条相比,已增至三百多条。这种“因事生例,以例辅律”的立法模式,保持了法典体系的开放性,使得明代法律体系呈现出动态演进的生命力。这种制度设计既保留了成文法的确定性优势,又吸纳了判例法的经验主义养分。清代“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修订制度,可以视为对明代立法智慧的延续性发展。此外,清代秋审制度是“明德慎罚”仁政理念的实践运用。每年秋季由三法司会同九卿复核各省死刑案,通过“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分流,既以慎刑程序防范滥杀,又以留养承祀等制度维护人伦。通过文书流转、群臣集议、丹笔圈注等象征性程式,慎刑理论具象化为实际的操作规程。这种程序超越了个体权威,形成了维系道德原则与法律实践的制度性纽带,使慎刑理念通过仪式操演内化为司法体制的一部分。
在笔者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24年颁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程序正义呼应了古代“明慎用刑”的实质追求。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死刑复核程序、社区矫正体系等制度创新可见,古代“明慎用刑”的治理哲学正在转化为现代程序正义的具体实践。
二维并举
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
中华法律文化绵延数千载,在制度建构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礼法并用、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其深层逻辑植根于中华文明的综合性思维方式。西方文明以分析性思维见长,强调逻辑分割与规则对立;而中华文化则以综合性思维为本,追求协同之道。西周末年的《国语》有言:“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意指多元要素的和谐共生方能孕育生机。这种思维方式深刻影响了中国法律传统,使道德与法律始终交织共生。而西方分析性思维下的“德法分治”,则因割裂价值与规则,往往陷入机械与对抗的困境。
西方哲学自古希腊起便推崇理性解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圣经》有云:“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些主张,都有把人情、道德与法律分别置于不同规范领域的倾向。启蒙运动后,形式法治主义将法律简化为纯粹技术规则,如被视为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之一的奥斯丁指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论点,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此类思维导致西方法治实践中“合法而不合情”的困境频现。中国哲学则以“天人合一”“体用不二”为内核。《周易》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强调对立统一思维,因此规范体系需贯通天道人情。董仲舒言“天人之际,合而为一”,主张自然、伦理与制度的贯通。朱熹主张“理一分殊”,也主张法律须本于天理而通乎人情。这种思维特质使中华法系始终将“合”作为施政执法目标。
从历史上看,德法在治理实践中始终呈现“合则聚辉,散则蒙尘”的实践特点。夏商周时期,“礼”兼具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功能,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周公制礼作乐,构建“礼乐刑政”一体化的制度体系,通过祭祀、冠婚等礼仪教化民众,形成“刑措不用”的成康之治。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推行“以法代礼”,商鞅以“徙木立信”树立法律权威。秦律规定“盗采桑叶赀徭三旬”,以严刑密网治理社会。然而,秦法割裂人伦,鼓励父子、夫妻等家庭成员相互告发,导致“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伦理崩塌现象。秦朝二世而亡,印证了“纯任法治”的缺陷。
汉代的“引礼入法”开启了道德法律化的进程。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引礼入法,将伦理原则纳入司法。唐代“一准乎礼”将伦理全面法典化。明清乡约、族规与国法互补,形成“礼法互嵌”的治理体系。这种模式维系了社会稳定结构,缔造了文景、贞观、康乾等盛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如汉唐时期的盛世,正是礼法并举、德法合治的时期。反之,单纯德治如周代,最终导致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而单纯法治如秦代,则最终导致二世而亡。”
总而言之,德法共治的智慧在于:一方面,用道德伦理为法治建设提供价值指引,强调法律的制定实施须契合道德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用法律规范对道德建设进行技术约束,防止道德判断滑向主观恣意。这种双向调适机制,既超越了法律机械主义,又遏制了道德虚无主义,塑造出中华法系特有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双向共生结构,为当下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提供了重要的史鉴价值,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效。
首先,在法律制定实践中,德法共治旨在将重要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条文,有助于推进科学立法。例如,我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则,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可视为实现传统“孝悌”伦理向现代法权的转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原则,从立法层面避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2022年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须“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这实为“慈幼”理念的制度延伸。同时,德法共治对修正部分脱离社会伦理、引发公众质疑的法律条款亦多有裨助。例如,传统法中的“亲亲相隐”原则曾因现代证据制度强调“客观真实”而被淡化,但刑事诉讼法通过限定近亲属强制作证义务范围,维护了民众的朴素感情。2019年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时,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使法律与“惩恶扬善”的道德共识深度契合。
其次,在法律运行实践中,德法共治强调以“情理平衡”原则调和法律与道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助于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在我国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须以公序良俗等原则强化对“合法却悖德”行为的法律审查,以此阻断失德获利通道。又如,2023年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的合法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同时,对消费者明知购买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法院对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以此防止法律沦为投机工具。
再次,在法律遵守实践中,德法共治意在通过教化浸润与制度激励的双轨机制,将守法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助于推进全民守法。例如,近年福建省尤溪县法院梅仙法庭立足“以文兴庭”,深入挖掘朱子文化精髓,将朱子理学与法庭工作深度融合,探索出一条以文化赋能基层善治的新路径。此外,信用联动机制通过将道德评价嵌入法律实施体系,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治理闭环。当前,我国推行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个人诚信记录与信贷、就业、出行等法律权益直接挂钩,例如,对“老赖”限制高消费、对诚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正是“以德助法”的典型实践。这种制度设计既延续了传统“礼义廉耻”的道德约束逻辑,又以现代法治手段将抽象道德转化为了可操作的奖惩规则。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大轩,第二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贾真梵。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传承运用研究(项目编号:GJ2024C04)》的研究成果]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