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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织密法网重拳频出让逃废债无处遁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24 16:42:51   浏览次数:1  发布人:c4c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编者按: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引领社会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社会生活中的难点、痛点,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明规则,促治理,顺民意,解民忧?2024年3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推出“办案就是治理”专栏,集纳新闻媒体关注报道,讲述人民法院以案促治破难题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织密法网重拳频出让逃废债无处遁形 政法机关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维

    编者按: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引领社会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社会生活中的难点、痛点,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明规则,促治理,顺民意,解民忧?2024年3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推出“办案就是治理”专栏,集纳新闻媒体关注报道,讲述人民法院以案促治破难题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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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密法网重拳频出让逃废债无处遁形

    政法机关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明明赢了官司,却因被告与他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仅执行到部分财产。得知这一结果,家住江苏省泗阳县的朱某满怀愤懑地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尹某等人,认为其涉嫌虚假诉讼,并向泗阳县人民法院移送虚假诉讼线索。泗阳县法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查明尹某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财产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与曹某恶意串通,出具借条凭据,虚构50万元债权债务,并由曹某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曹某申请执行尹某的财产,相关款项实际由被执行人尹某领取,制造出尹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这一逃废债行为侵害了尹某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对此,泗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尹某、曹某采取强制措施和处以相应罚金。

    虚构借贷关系、炮制证明材料打假官司……藏匿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阻碍社会诚信建设。

    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供办案指引,切实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警示、防范和遏制。

    重拳惩处各类违法犯罪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发现,近年来,与逃废债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花样频出。

    各级政法机关通过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监督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在王某诉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在侯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被执行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试图由虚假购房人主张权利排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在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在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出资事实,试图逃避不实出资责任。

    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通过这些案例,人民法院明确了坚决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

    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打击力度,研究破解制约逃废债有效监督的机制性障碍,依法加强对新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中,破产案件、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与2023年相比显著上升。

    “在加强全流程监督方面,做实民事检察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形成检察机关对立案、保全、调解、送达等审判活动各环节的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促进规范民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表示。

    深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明确罪名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规定……伴随法律政策的日臻完善,针对逃废债行为的查处机制不断健全,打击相关犯罪有了更多制度保障。

    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工作力度。

    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聚焦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贷款领域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等重点方向,依法严打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1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涵盖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几种常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形等。

    其中,“侯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是一起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侯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维护了司法权威。

    加强技术筛查有效甄别

    前不久,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徐某申请监督一案时,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个案和构建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了部分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的类案监督线索,于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实现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综合治理的监督效果。

    当前,许多逃废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强,如何有效甄别和及时发现是重点难点。

    各级政法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对有关犯罪的识别能力。浙江法院设计开发建设虚假诉讼协同智治应用,通过智能识别、关联案件等技术手段对虚假诉讼风险进行评估。河南、重庆等地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异常行为的预警、筛查、监管,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等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类型,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综合运用承办法官“询”查、关联案件“联”查等,避免相关虚假诉讼案件“蒙混过关”。

    最高法、最高检先后通过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设案例库、加强监督指导等方式,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刑程序衔接问题,推动增强全社会对逃废债行为的防范意识。

    从协作办案到技术筛查,从刚性惩处到法治教育,一张日益严密的法律之网正在织就,让逃废债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董凡超

    编辑:杨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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