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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司机租借“定制”手机,用AI换脸术逃避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8 11:04:09   浏览次数:10  发布人:e6af****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2024年4月,办案检察官讨论案件证据、定性及法律适用等。在当今数字化交通出行的大环境下,为了保障网约车辆能够规范、安全地运营,一些出行平台纷纷通过人脸核验等技术手段对司机展开严格的身份验证,在确保人车一致后,平台才会为司机派送订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现代技术手段,为部分网约车司机提供专门用于规避平台监管措施的工具。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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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办案检察官讨论案件证据、定性及法律适用等。

    在当今数字化交通出行的大环境下,为了保障网约车辆能够规范、安全地运营,一些出行平台纷纷通过人脸核验等技术手段对司机展开严格的身份验证,在确保人车一致后,平台才会为司机派送订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现代技术手段,为部分网约车司机提供专门用于规避平台监管措施的工具。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给整个网约车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获取私利,在他人的要求下对手机进行非法改装,利用AI换脸技术,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被平台限制或封禁账号的网约车司机绕开平台的人脸验证机制,实现随意注册新账号或者使用他人账号接单的非法目的。

    平台发现人脸识别视频异常

    陈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违规接单其账号被平台封禁。某日,陈某在搭乘网约车过程中,发现司机竟能同时使用多部手机接单,经交谈后得知对方的接单手机“内有玄机”。据这位同行透露,这台接单手机内部安装了一款特殊的软件。每当平台启动身份验证程序,尤其是进行人脸验证时,司机只需要点击确定按钮,手机后台就会自动播放预先准备好的AI视频来应对平台的识别验证。陈某当时正为无法接单而发愁,在这位同行的“推荐”下,他也租借了这样一款“定制”手机。

    2023年11月,平台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部分账号的人脸识别视频存在异常,怀疑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实名认证,严重影响平台信息系统安全,遂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经进一步侦查,侦查人员发现涉案司机使用的定制手机系犯罪嫌疑人刘某制售的,手机内置一款经过改装的应用程序。2023年12月13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一台专门定制的接单手机

    据刘某交代,他原先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网店,专门为无人直播提供虚拟相机软件及远程调试服务。2023年7月,有人主动向其询问店里售卖的虚拟相机软件能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的人脸识别技术。经过一番交谈,刘某得知对方是网约车司机,因为账号被平台封禁遂想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接单。由于此前未提供过类似的服务,刘某称需要时间进行调试,对方当即表示愿意付费进行测试。

    随后,刘某根据对方提供的网约车账号、人脸验证样本视频、图片等素材,对手机进行刷机并安装相关“虚拟相机”的应用程序,后再结合AI换脸技术制作合成一段虚假动态验证视频上传,同时通过修改“虚拟相机”应用程序参数的方式,顺利将数据源更改为上述AI合成的验证视频。

    就这样经过几次测试后,这部安装了“虚拟相机”程序的手机在遇到平台人脸识别时,摄像机就会自动调用后台预先合成的动态验证视频,实现无真人验证即可登录他人网约车账号,非法获取系统派单。此外,刘某要求对方提供清晰、不同角度的人脸替换素材,提高AI合成视频的“真实性”及验证通过的成功率。

    为确保测试结果稳定性,刘某还使用该手机在多家网约车平台进行测试,结果都通过了平台人脸识别。因上述改装的软件只能在测试手机上使用,于是双方经商议后,刘某决定将手机安装好所需软件,在调试成功后直接将手机出售给对方。经查,刘某陆续向他人有偿提供装有上述应用程序的手机11部,违法所得1万余元。

    帮助他人逃避人脸识别构成犯罪

    2024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刘某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收到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围绕手机程序如何运作等问题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针对性讯问,并依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程序的运作原理进行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有两种行为类型,一种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专门工具”),无论他人是否利用该专门工具实施犯罪行为,提供者都构成犯罪;另一种是提供其他程序、工具,同时要求提供者明知他人要利用该工具、程序实施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犯罪,此时提供者才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专门程序、工具作出的细化规定,该案装有“虚拟相机”应用程序的手机可以认定为专门程序、工具。刘某制售的手机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9月13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胡俊君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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