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至10月20日结束。证监会周五宣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已受理项目将平移
根据安排,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审核注册方面,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发行备案方面,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并通过簿记建档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复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证监会表示,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现行工作职责指导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债券的交易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监管协同与信息共享,保障企业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同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偿债保障措施,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强调,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证监会表示,企业债券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管理办法和披露准则同步发布
同日,证监会宣布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下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作了修改完善。”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